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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名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向社会 公开征求《雅安市名山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意见的 公告
征集时限:2025-03-10 至 2025-03-17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我区根据国家、省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借鉴成都、自贡等地先进经验,我局起草了《雅安市名山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雅安市名山区配售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开展意见征询。


附件1:

雅安市名山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雅住建发〔2023〕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限定租赁用途、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营管理单位”,指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由产权单位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

第四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我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格准入

第五条 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设收入、车辆、社保等其他条件限定,主申请人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名山区城区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转移记录(含住房离婚析产记录)或唯一住房属于C、D级危房;

(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无正在享受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公租房、公租房补贴)。

第六条 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一)《雅安市名山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名山城区无自有住房证明材料(不动产档案查询材料)等;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印证资料(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单身提供未婚承诺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补充材料。

第七条 准入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提交申请表及相应申请材料。

(二)受理审核:运营管理单位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验、房产比对等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三)受理备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将申请信息录入蜀安居平台系统,并对运营管理单位上报的申请档案资料进行核查及备案。

第三章 租金管理

第八条 租金价格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90%,人才引进、农民工等群体及单位集体租赁租金不高于80%。运营管理单位应委托专业估价机构或采集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定价,原则上租金价格动态管理,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租金支付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交纳,运营管理单位不得向承租人变相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等其它费用。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提供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气、通讯、电视等费用。租赁家庭(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提取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十条 配租管理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按程序进行房屋分配,签订租赁合同。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新市民中的引进人才、农民工、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体,并且原则上一户家庭或单身人员能申请承租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充足情况下,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配租期间,项目房源满租的,实行轮候配租,建立轮候名册,按照申请先后顺序轮候配租。

第十一条 房源发布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情况。

第十二条 合同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管理,住房租赁合同原则上参照使用《雅安市名山区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也可以在本合同上进一步完善制定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到期后,经重新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

第十四条 采取单位集体租赁方式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运营管理单位与申请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明确各自责任权利。申请单位每季度向运营管理单位报送入住人员相关情况。所有通过单位集体租赁方式入住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查及备案。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五条 退出情形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房屋,退出保障。

(一)在名山区城区范围内购买、继承、赠与等获得其他住房的;

(二)破坏、改动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三)转租、转让、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五)依据合同约定符合解除合同或者退租情形的;

(六)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七)其他应当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或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应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进行缴纳。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巡查、检查中发现存在供应对象、准入条件不符,租赁价格、租赁期限超出规定,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等此类问题的,督促相关运营管理单位限时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暂停运营管理单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财税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会同区发改、区财政、区市场监管、区消防救援等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抽查中如发现承租对象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责令运营管理单位立即对承租对象予以清退并取消资格,并按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保障性租赁住房在运营期内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等情况,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对企业及责任人进行收回享受的各类支持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与上位规定不一致之处,按上位规定执行。


附件2:

雅安市名山区配售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配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和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配售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配售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限定配售对象、户面积、配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家庭封闭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名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配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供应、申请、审核、配售、回购、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区配售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等部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五条 配售保障性住房坚持以需定建(购)的原则,由区人民政府根据需求,统筹制定年度建设(收购)计划,根据年度建设(收购)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配售保障性住房筹集方式如下:

(一)划拨用地集中新建;

(二)结合实际在商品住房、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等项目中配建;

(三)收购存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符合产权清晰、位置适宜、面积适中等条件的存量房可以转化为配售保障性住房。

(四)其他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筹建方式。

第七条 采取新建方式筹集配售保障性住房的,必须坚持“净地”供应,通过划拨方式供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相应的土地价款。

第八条 实施主体应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组建独立项目公司负责配售保障性住房建设、购买、配售、回购等事宜。

第九条 配售保障性住房以单套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以内的户为主,可配置三、四居室,满足多子女家庭住房需求。

第十条 配售保障性住房严格落实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成本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建设“绿色、低碳、智能、安全”好房子。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实施项目建设,支持建设单位申请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银行贷款等。项目建设资金实施封闭管理,专款专用,资金账户实行项目公司、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银行三方监管,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占用、调用。

第十二条 列入本区建设计划的配售保障性住房项目,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按照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支持政策执行。

第三章 申购审核

第十三条 申请配售保障性住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以家庭为单位申购,主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成年子女可自愿作以为家庭成员共同以家庭申请。

2.具有名山区城镇户籍或具有雅安市辖区组织部(人才办)认定的人才资格或在雅安稳定就业。

3.在名山区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保(社保不在名山区缴纳的中央、省垂管单位根据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含在名山区工作年限、工作岗位、单位政策性房屋的情况说明和社保)。申请人在名山区范围内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含外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年限)的,不受前述规定的在名山区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保条件的限制。

4.家庭在名山区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面积不足15平方米。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无名山区城区自有产权住房转移记录(含离婚析产记录)、未享受政策性住房或已按规定腾退。

第十四条 有购房意向且符合我区配售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单位所在地街道办提出申请(垂管单位按单位在雅安驻地单位所在街道办为准),申购家庭应当如实填报并提交关于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或者居住证明、婚姻情况(离异家庭应当提交离婚证明)、家庭成员不动产查询情况、在名山区缴纳社保以及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等材料,引进人才需提供相关部门人才资格认定资料。申报家庭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订相关承诺书,同意授权相关部门进行户籍、住房、婚姻、社保、人才资格、享受政策性住房等状况查验、公示家庭(个人)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由辖区街道办初审,提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购家庭提交的材料复审,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保障对象储备库,取得申购资格。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申购家庭可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复核申请。申报家庭可根据信息的变化情况,申请数据更新,对已获得配售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家庭,在其购买配售保障性住房前,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对其购买资格进行复核。

第四章 配售管理

第十六条 配售保障性住房项目销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每个保障对象家庭能购买一套配售保障性住房。

第十七条 配售保障住房配售价格按照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原则,由实施主体测算拟定项目均价及单套住房销售价格,销售价格经发改部门、财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  配售保障性住房参照商品住房现售方式,按照项目公告、登记、资格复核、排序选房、合同签订、网签备案的程序实施。项目配售前,由建设主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房源情况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配售方案,配售方案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配售价格、配售流程、回购事宜及工作措施等具体内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初审完毕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国有企业做好配售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申请、配售运营、使用管理等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辖区国有企业作为配售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负责所属项目公司收购、建设的配售保障性住房运营使用管理,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开展配售保障性住房回购及再配售工作,并负责回购资金的筹集。

第二十条 配售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严禁购房人通过买卖、赠予等任何方式将配售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配售保障性住房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房屋性质仍为保障性住房,不得更改性质。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相关规定在不动产登记簿房屋性质栏记载“保障性住房”,并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实行封闭管理,不得自行上市交易”。

第二十一条 配售保障性住房除房屋按揭贷款外,不得进行其他抵押。

第二十二条  发生配售保障性住房长期闲置、确需转让、需再购买其他住房等情况的,由区人民政府委托确定的运营机构按规定予以回购。回购房源仍作为配售保障性住房再配售。购买配售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继承、遗赠、婚姻状况变化等方式取得其他配售保障性住房的,能保留一套,其余的由运营机构进行回购或封闭流转等。离婚析产后未享有配售保障性住房所有权的一方可另行申购配售保障性住房。

申请回购配售保障性住房应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无法律纠纷;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水、电、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回购价格根据原购房价格(不含税费和利息)并结合每年2%的折旧率予以核减,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已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涉及税费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三条  回购后的房源仍作为保障性住房进行再配售,回购后再次配售的价格应结合回购成本、合理利润以及相关税费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四条  买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的,应当在办理新购住房买卖合同备案前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退房申请。

第二十五条  将配售保障性住房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配售保障性住房小区适用现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新建配售保障性住房按照名山区相关规定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障,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收购房源应按照名山区相关规定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障机制,购房人应当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 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满后,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业主自行承担;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比例分摊。

第二十八条 配售保障性住房项目应纳入街道和社区网格化管理,配售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应当享受商品住房小区购房人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十九条  配售保障性住房购买家庭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买卖、转让、赠与、转租所购配售保障性住房;

(二)擅自改变配售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

(三)擅自改建、扩建配售保障性住房;

(四)设立除购房贷款担保外的抵押权或设立居住权;

(五)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购房家庭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完成的,由运营机构依法依规收回配售保障性住房,退回原购房款,同时按照市场租金水平计收租金,时间从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至住房退回之日止。造成损失的,购房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自退回配售保障性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任何住房保障申请,并载入个人征信记录,纳入省、市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信用管理。

第三十条 配售保障性住房可以继承、离婚析产,原房屋性质不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责任。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收购主体)、运营机构等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保障性住房配售、运营管理工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配售保障性住房筹集主体、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配售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售、运营,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违反国家、省、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采取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成员和住房条件等骗购获取配售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在申请阶段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驳回申请,自驳回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任何住房保障申请,并载入个人征信记录,纳入省、市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信用管理。已购买的,由运营机构依法依规收回配售保障性住房,退回原购房款,同时按照市场租金水平计收租金,时间从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至住房退回之日止。5年内不予受理其任何住房保障申请,并载入个人征信记录,纳入省、市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信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 配售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审核、配售运营等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与上位规定不一致之处,按上位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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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名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年3月10日通过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雅安市名山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意见反馈。

主办: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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