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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5〕99号)

发布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 2025-04-27 10:44 浏览次数: 字体: [ ]

相关链接:《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解读材料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我委对《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目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川价综〔2002〕256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2月27日

附件

 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

序号

听证项目

听证组织部门

备    注

1

公办普通高中学费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2

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费

省价格主管部门


3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4

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5

居民生活用电销售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


6

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7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省价格主管部门


8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9

城市公共交通(含地铁等轨道交通)票价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10

巡游出租汽车运价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说明: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

二、凡列入本目录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项目,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其他未列入本目录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项目,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

三、本目录所称“市”指地级市、自治州,“县”指县及县级市。由县及县级市改革为区的,比照行使“县”的管理权限。

四、本目录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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